公 告 日:
1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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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共有人張文苑、張芳鐘、張天良、張純、黃木、張碗、張三、張金源、張健宗、張大洽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共有人張文苑、張芳鐘、張天良、張純、黃木、張碗、張三、張金源、張健宗、張大洽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5司執乾字第4532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張文苑、張芳鐘、張天良、張純、黃木、張碗、
   張三、張金源、張健宗、張大洽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
   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俊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6年8月29日將債務人黃俊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台幣402,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張文苑、張芳鐘、張天良、張純、張碗、張三、
   張金源、張健宗、張大洽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司執字第45325號 財產所有人:黃俊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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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1192    │建│4617.59  │432分之5  │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1193    │建│782.50  │432分之5  │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員林鎮 │新員水│   │1235    │田│3542.87  │432分之5  │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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