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6.10.12
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7,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7,000元暨利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零陸年玖月貳拾玖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千刑天92交訴93字第02621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7,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李有來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7,000元為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李有來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
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