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1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7,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7,000元暨利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零陸年玖月貳拾玖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千刑天92交訴93字第026218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交訴字第9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7,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即被告李有來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7,000元為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李有來所
     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
     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