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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10.11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聲羈字第9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聲羈字第9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地91聲羈99字第106021161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聲羈字第9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曲明宗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許義生具保。應受發還人曲明宗所在不明,或因
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