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30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營造有溫度的刑事司法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草案新聞稿
檔案下載:

營造有溫度的刑事司法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草案新聞稿

營造有溫度的刑事司法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草案
  本院於9月29日上午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三次「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為早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的決議,本院由林勤純副秘書長主持,邀集來自審、檢、辯、學各界委員召開會議,共同研討我國未來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在歷次會議討論下,與會委員對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草案」已逐漸凝聚共識,將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定位為政策性立法,旨在彌補現行制度之不足。相較於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基於當事人的地位進行訴訟;公訴案件中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屬於訴追條件之完備。被害人及其家屬於公訴案件聲請訴訟參與,則係基於其與案件之利害關係,以程序參與人的地位參與訴訟活動。本草案制度目的與自訴案件中自訴人的角色、告訴制度中告訴人於程序上之地位顯有不同而具獨特性。
  本草案列舉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罪名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針對此類型案件,草案側重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屬之資訊取得權,藉由通知其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到場、閱覽卷宗等機制,使其等了解訴訟程序之進行及本案卷宗證物蒐集、調查之內容與結果。此外,於程序進行過程中,賦予訴訟參與人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以尊重其主體性,使其感受到應有之尊重。
  本次會議討論將來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案件中,倘若遇到多數訴訟參與人的情形,如八仙塵暴案件、高雄氣爆案件等,則應如何規劃、設計妥適之機制,以因應訴訟實務之需求,在不妨害程序進行及侵害被告接受妥速審判之權利的前提下,使訴訟參與人仍得以藉由訴訟參與制度維護行使權益。與會委員分別提供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日本刑事訴訟法及德國相關規定為參考,並就我國審判實務中,法官如何透過訴訟指揮以協調多數訴訟參與人之情形為深入討論,本院將就此部分進行審慎評估,設計適合我國國情及訴訟制度的機制。
  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草案之研議,主席裁示將於10月20日上午繼續召開會議進討論,並由業務廳針對多數訴訟參與人及陳述意見權等議題預為準備報告,俾供與會委員討論時參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