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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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94年第1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1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4年第11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會中有委員質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院長呂太郎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調任司法院人事處副處長兼代處長時,曾填具二份「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第一份未據實填載,經台灣高等法院通知更正後,乃改填具第二份調職移交報告書,其中未結件數民、刑事增加逾20件以上(達31件),依規定應由該管機關首長研議處分,竟未議處等情。經查呂院長填載調職移交報告書,係配合調職所需,由文書科主動通知填寫,除第1欄姓名以下各項資料由其填寫外,其餘未結件數等各項資料係由權責單位填載,並非由呂院長填寫;且以呂院長調職時之未結件數,應不予議處等情,業經該院院長依職權建請不予議處,簽結在案。以上調查結果經人事處提出於會上報告,並認定呂院長本件移交處理程序,為無瑕疵。
翁院長於本次人事審議委員會中,肯定呂院長對司法改革的貢獻,但尊重其意願,斟酌呂院長先前已提出自請免兼院長回歸審判之辭函(如附件),在原擬調派呂院長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之提案經充分討論後,變更提案調派呂院長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該提案經人審會無異議通過。

附件
院長鈞鑒:
鈞長本於司法為民理念,戮力改革,歷有年所,職有幸隨側,搖旗吶喊,雖無戰功,亦感自得。即蒙拔擢,受命南投,亦全力以赴,不敢稍懈,於茲二年有半。雖離家日久,思鄉益切,往事前塵,夢迴午夜。參與改革,雖關至要,回歸審判,終是本務。衝撞突破,畢竟招怨,安身立命,其誰不愛。老子所云,功成,名就,身退。職雖無功可居,亦無名可就,但今司法改革已具成效,各項措施逐步落實,南投院務亦稱通順,全體同仁敬業奮力,仍當身退之時。近日適 鈞院辦理首長遷調,正逢其時,伏望 鈞長玉成,令職得回歸審判,感激不盡。
職 呂太郎 敬呈

司法院94年第12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呂太郎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二)調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葉麗霞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三)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徐昌錦等25人,辦理該院ISO9001國際品質認證工作有功,法官徐昌錦予以記功二次;書記官兼科長蘇麗華、陳玲琇、周鴻興、李麗花、書記官徐淑琴、陳詠涵、張美華、楊翠明、鄭桂芬、高澄純等10人各予記功一次;書記官吳世雄、陳媛容、阮桂芳、顧正榕、通譯李若松、錄事張宗陽、人事室科員袁淑霞、王斐惠、統計室主任朱竹青、統計室科長吳靜瑤等10人各予嘉獎二次;科長徐明治、前人事室主任林志斌(垷職人事處專門委員)、前人事室科長張瑩珠(垷職人事處科長)、統計室書記官高銘絢等4人各予嘉獎一次(以上人事及統計人員由人事處及統計處各依權責發布獎勵令)。
(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吳佳薇、劉又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陳明珠(前任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富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高思大、陳威龍等7人,試署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永來、林雯娟、文衍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鳯儀、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珈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俊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高文崇(前任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育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翰義、張銘晃、夏明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卓立婷、方百正、劉惠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翁世容、潘快等16人,候補服務成績經審查及格。
(六)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黃書苑勞工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七)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郭美杏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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