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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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5793號共有人亡 張光錦之管理者張梨及張見喜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5793號共有人亡 張光錦之管理者張梨及張見喜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5司執秋字第3579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亡 張光錦之管理者張梨及張見喜或其繼
   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
   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579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與債務人王士銘律師即吳明華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將債務人王士銘
   律師即吳明華之遺產管理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
   總價新台幣448,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亡 張光錦之管理者張梨及張見喜等2人依土地登
   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無法送達,又查無戶籍資料,不能
   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標別:丙
┌─────────────────────────────────────────────────┐
│105年度司執字第35793號 財產所有人:王士銘律師即債務人吳明華之遺產管理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彰化市 │新快官│   │159     │1553.05    │48分之1   │1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快官段538-1地號。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拍定金額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306 │彰化縣彰化市新│住家用│地面層: 79.21    │第二層陽台│ 全部 │288,000元     │
│ │  │快官段159地號 │   │二樓層: 95.42    │:7.12平方│    │         │
│ │  │--------------│   │三樓層: 35.16    │公尺。  │    │         │
│ │  │彰化縣彰化市彰│   │合 計:209.79    │     │    │         │
│ │  │南路5段89巷22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此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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