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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9.29
發布單位:
文書科
標 題:
配合修正發布「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請當事人或代理人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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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修正發布「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請當事人或代理人注意相關規定。
※依旨揭辦法第5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詳如附件),當事人或代理人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如未經法院許可,或經法院撤銷許可,而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自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若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於法院,請注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