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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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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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判決新聞稿

  臺中高分院審理10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號被告陳勇志殺人案,於本日(28日)上午10時,在第15法庭宣判:

壹、一審判決主文陳勇志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口徑九MM制式手槍壹支沒收。

貳、判決主文
一、原判決關於連續殺人部分撤銷。
二、陳勇志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未扣案口徑九MM制式手槍壹支沒收。

叁、事實摘要
  陳勇志於假釋期間,與王川和、吳俊和等人於民國 87年3月12日凌晨1時許,至臺南市永華路2段35號之路易十三KTV飲酒作樂。同日凌晨3時30分許,周忠永、許隆喬、黃宏茂、陳鴻謨等4人,亦至該店消費,其間周忠永因吳俊和債務問題,與王川和發生爭執,王川和受圍毆,陳勇志心生不滿,持制式手槍連續朝黃宏茂、許隆喬、周忠永、陳鴻謨等4人之胸、腹部及腿部等身體重要部位射擊8槍,經送醫急救,黃宏茂、陳鴻謨均於同日死亡,許隆喬、周忠永經急救後倖免於死。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只對「情節最重大之罪」始可判處死刑。我國刑法仍保有死刑宣告制度,死刑制度並迭經司法院釋字第194、263 及 476 號為合憲之解釋。故如經正當法律程序接受公平之審判,且經法院就其有利、不利之證據為詳盡之調查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所犯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認其罪無可逭,無從求其生者,即非不得科處極刑,並不違背前揭國際公約之規定。本件被告僅因朋友之友人王川和遭被害人黃宏茂等毆打,即持制式手槍射殺被害人等4人,造成2死2傷,且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自86年12月13日至87年4月28日,短短4個月之期間內,先犯下「金錢豹夜總會」共同槍殺被害人曾明娟案(已判決無期徒刑確定);隨即又單獨犯下本案槍殺黃宏茂、陳鴻謨、周忠永、許隆喬案,造成2死2傷;其後復另犯下「普羅酒店」共同槍殺被害人陳詠吟案(已判決無期徒刑確定),其中曾明娟、黃宏茂、陳鴻謨、陳詠吟等4 人,均因此死亡,被告所犯本案更一次剝奪2人之生命,自屬前揭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二、本院依據上開說明及理由,並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素無怨隙,僅因朋友之友人王川和遭被害人圍毆,即持槍近距離連續朝被害人等4人射擊,致2死2傷,其手法兇殘,足見被告將人命視若草芥,對國家刑事法律之制裁毫無忌憚,主觀惡性極其重大。再者,被告持對人體極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朝被害人黃宏茂等4人之身體重要致命部位連開8槍射殺,其殺人過程手段殘酷、殺意甚堅,顯示被告已泯滅人性,喪盡天良。本院再三斟酌,認被告犯後雖已有悔意,惟仍否認有何殺人犯意,其罪行深重,無從寬恕,顯已非死刑以外之其他教育矯正刑所得導正教化,且被告另涉「金錢豹夜總會」共同槍殺被害人曾明娟案、「普羅酒店」共同槍殺被害人陳詠吟案,其於各該案件槍殺1人致死,即已分別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在案,本案被告係一次開槍射殺4人,並致2死2傷,其殺人犯行罪大惡極,如僅判處無期徒刑將無法貫徹公平正義之理念,為維護國家治安、公序良俗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認被告已罪不可赦,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爰依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陪席法官卓進仕 受命法官李進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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