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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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原住民王光祿打獵案聲請釋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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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原住民王光祿打獵案聲請釋憲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原住民王光祿打獵案聲請釋憲新聞稿        

王光祿持用先進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長鬃山羊、山羌各1隻,經判刑定讞。最高法院受理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案,於今年2月開庭調查,又廣泛蒐集資料,今日作出評決,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這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既都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
合議庭認為司法機關具有平亭曲直、實現正義的職責,但仍當謹守權力分際,乃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
合議庭是由審判長法官洪昌宏、受命法官許錦印、陪席法官吳信銘、李釱任、王國棟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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