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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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關室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一年第十三次人審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一年第十三次人審會決議

一、為應業務需要,調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事法官吳東都,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前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法官職缺可供調派,故吳法官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事,茲因前法官陳雅香於九十一年八月過世,所遺職缺由吳法官遞補,改派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二、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江澤、朱夢蘋、曾啟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呂仲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百見、遲中慧、謝永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宗成、游文科、李秋娟、陳葳、林源森、林念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弘仁、陳正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鍾邦久、謝瑞龍、蔡雅惠、張瑛宗等十九人為試署法官,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追溯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熊誦梅、鄭麗燕等二人,辦理民事執行事件認真負責,清理民事執行積案績效良好,應各予嘉獎二次。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辦事候補法官陳思成,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所列之獎勵標準,應予嘉獎一次。
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春長、書記官劉玥秀等二人,辦理該院八十九年度執八字第一三二六九號租佃爭議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於九十年十一月接辦後,對棘手且延宕多時之執行事件於九十一年三月依法執行拆除完畢,不畏債務人及承租人阻撓,將土地交還債務人,執行迅速,績效良好,應予法官陳春長、書記官劉玥秀各嘉獎二次。
五、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陳福來、趙義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彭洪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朱漢寶等四人試署服務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蘇姿月、蔡廣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翠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永春、呂麗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一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連育群、李幼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順龍等九人候補辦案書類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七、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鳳珠,申請核發刑事庭智慧財產權類型特殊專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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