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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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106 年度再字第 2 號賴廷政竊盜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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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度再字第 2 號賴廷政竊盜等案

本案業於民國106年9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理由概要如下:

一、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原判決關於賴廷政部分撤銷。賴廷政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二、案情摘要:
檢察官主張:被告賴廷政係財金公司IC金融卡之電腦工程師。賴廷政與張維洲(經本院前審判決無罪確定)、黃青田3人竟共同意圖謀求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賴廷政、張維洲也明知黃青田取得該等信用卡資料後,將用以製造偽造之信用卡,並持以盜刷詐取財物或不法的利益,仍然於90年6月起至 90年10月止,由賴廷政與張維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竊取財金公司前開期間內之信用卡交易資料備份檔光碟片,讀出其中之卡號及內碼資料,並將該檔案資料下載,再灌錄重製成為光碟片,前後以此方式竊得財金公司信用卡持卡人卡號及內碼資料約計4萬5千筆後,分別於90年6月、90年8月、90年10月,分3次由賴廷政、張維洲二人在台北市林森北路與南京東路附近之「六條咖啡店」及「七條咖啡店」內,將內載有竊錄所得之信用卡卡號及內碼資料之光碟片交付予黃青田(每次交付光碟片1片,每片內載有信用卡資料約1萬5千組),並同時收受黃青田所交付之賄款分別為30萬元、50萬元、40萬元,合計為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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