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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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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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初步獲致二項共識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有關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事項,司法院組成「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邀請審、辯、學及法務部代表,由林副祕書長勤純主持,針對國民參審、被害人訴訟參與以及刑事上訴制度變革以外,關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所做成有關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事項,於本(9)月20日假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第一次會議,初步進行優先檢討順序討論。
  本次會議初步獲致二點共識,第一點關於刑事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姓名之議題,此部分由於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106年3月10日第二次會議中決議:司法院、法務部對於起訴書、判決書記載起訴檢察官部分皆表同意,且目前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規定:「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適用上較無疑義,也不涉及修法問題,而且目前實務上已有部分判決已記載起訴檢察官姓名,此部分主席決議由業務廳妥為預擬具體可行之辦法後,於下一次會議提出報告,以落實執行。
  第二點關於定讞後救濟制度之改革議題。由於不冤枉任何人是司法正義無可放棄的天職,為減少冤案以保障人權,強化司法於有罪確定後救濟無辜之功能,完善刑事案件確定後之救濟制度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自應列為優先討論議題,委員會決議下次會議應優先討論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改革關於下列議題:一、是否賦予再審聲請權人受律師協助之權利?二、是否明文規定賦予再審聲請權人及其委任之辯護人閱卷權?三、是否賦予再審聲請權人意見陳述權?四、是否賦予再審聲請權人證據調查聲請權?五、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於再審程序是否亦應迴避?六、刑事訴訟法第426條規定,再審原則上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七、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規定是否應檢討修正或刪除?至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增列判決違背法令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部分,涉及現行非常上訴制度應否廢除,改採事實與法律救濟均循再審途徑救濟之合一制問題,由於事涉檢察總長職權留待法務部表示意見後再行討論,本次擬暫不討論。
  最後主席並裁示,下一次會議於10月25日下午召開,並由業務廳針對上述議題預為準備報告,俾供與會委員討論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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