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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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前法官林德盛等被訴貪污等案件最高法院今日判決部分定讞、部分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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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林德盛等被訴貪污等案件最高法院今日判決部分定讞、部分發回更審

  被告林德盛是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結交花蓮地區女子陳燕華,於民國95年間,承辦曾健翔販賣第1、2級毒品等案件,經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刑事組小隊長王文俊介紹,在卡拉OK店認識曾健翔的女友江俐欣,林德盛竟答應幫忙,江女為能籠絡並維護其與陳女間良好關係,持續致贈洋酒禮盒、名牌包等禮物給陳女,嗣適逢林德盛父喪,江女以奠儀名義,交付10萬元給林德盛,後來林德盛果然將曾健翔被訴販賣第1級毒品部分,撤銷第一審宣告10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改判無罪,但販賣第2級毒品部分,則維持原判的9年有期徒刑。林德盛在宣判前,先將評議結果洩漏給王文俊,轉知江女,王文俊在事後,又以「後謝」為名,向江女索得6萬元。終因曾健翔執行部分後,逃亡大陸地區喪生,江女不甘家破人亡,憤而向調查單位檢舉。
  檢察官起訴林德盛、王文俊和陳女共同犯貪污受賄罪,迭經第一、二審認定有罪、判刑。檢察官和被告都提起第三審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第二審一方面認定江女再三致送禮品給陳女,係要建立關係、套交情,另方面又認定10萬元屬賄款,6萬元是「後謝」,但江女曾言及賄款有「100萬」、「300萬」之意,則是否有「前金」之約?奠儀實際性質為何?未見查明。又曾健翔早在移審之初,由值日的謝姓法官開庭接押,曾男當場撤回轉讓第1、2級毒品罪刑部分的上訴,當時尚非林德盛負責處理,王文俊竟謂係聽從林德盛的指導,攸關犯意聯絡認定,卻無何說明,尚嫌理由欠備。乃就被訴共同貪污受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至於其他洩漏判決主文秘密部分及陳女另向友人詐欺未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爰予駁回;而王文俊自己夥同蘇孝振向曾家貪污詐財部分之罪刑宣告,予以維持,駁回上訴確定。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昌宏
                        法官 吳信銘
                        法官 李釱任
                        法官 王國棟
                        法官 許錦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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