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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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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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判決新聞稿

臺中高分院審理105年度上重訴字6號王忠義等殺人等案件,於本(21)日上午10時30分,在12法庭宣判。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王忠義有罪部分撤銷。
  王忠義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判決主要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忠義、陳麗雅夫妻,被起訴:(一)因不堪長期照顧罹患腎疾的父親王樹藤,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下午將正在南投醫院住院治療中之王樹藤強行載離醫院後,迄當日深夜時分,載至南投縣仁愛鄉北港溪上游某地,持不明鐵器敲打王樹藤頭部致死,再將屍體棄置北港溪床。(二)又因長期無業及積欠銀行卡債新台幣(下同)四、五十萬元,經濟窘困,即共謀以假投保,真詐財之方式,先於103年8月中,為其母親王蔡秀猜投保保險金額50萬元之保險,等到保險經核保後,隨即於103年10月5日下午假借帶同其母親到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抓蝦遊玩之機會,將其母親推落溪中溺斃,分別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及詐欺取財罪嫌。
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二人就殺害王樹藤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有此部分犯行,因此判決二人無罪,另就殺害王蔡秀猜,詐領保險金部分,認為欠缺積極證據證明陳麗雅參與其事,而判決陳麗雅無罪,但認為王忠義確有為圖保險金,而以手肘、手臂頂撞王蔡秀猜之背、腰部4、5下,使王蔡秀猜跌落溪中再下水以手按壓其頭部入水,又以雙肘抵住王蔡秀猜左右肩膀往下頂壓至王蔡秀猜溺斃為止,事後再以意外死亡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但尚未給付,因此判決王忠義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有罪、無罪部分均上訴,有罪部分認為量刑過輕,王忠義就有罪部分上訴,認為受到冤枉。
四、本院經1年1個月餘之審理,調查王忠義、陳麗雅之生活、就學、就業狀況及經濟條件、債務負擔等,證實王忠義、陳麗雅於本件案發前,自101年迄103年10月間止,仍有零星工作收入,且累計有63萬餘元,存入王樹藤,王蔡秀猜或其子之郵局帳戶,而其二人所積欠銀行之卡債,累計雖有45萬餘元未繳,但均屬發生在96年以前之債務,實質上已成為銀行呆帳,無法對被告二人執行到任何財產。又王樹藤、王蔡秀猜生前都有持續領取每人每月7000元之農保津貼,也都由被告二人支配作為全家人生活之所需,因此認為檢察官起訴被告二人為詐領50萬之保險金而殺害自己母親,其動機顯然與常理有違。
又王樹藤遺體被發現時,只剩下部分頭顱骨及上身部分枯骨,經法醫師解剖相驗,雖認為頭骨破裂缺損為生前外力撞擊所致,但無法判斷係遭人為打擊或高處墜落撞擊,更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是遭被告二人敲擊致死,故本院維持原審對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

至於王蔡秀猜遺體經檢察官、法醫師相驗、解剖均未發現有人為加工使之溺斃所常出現之抵抗傷或明顯人為之外傷。而解剖所發現之右上背肌肉出血、肩部肌肉出血,經執行解剖之法醫師潘至信於本院審理中提出顯微鏡檢查結果,確認為橫紋肌斷裂所造成之出血,該出血部位相對之皮膚及皮下組織並無外力造成之外傷,並參考國外法醫學文獻所載前瞻性研究之結果,證述於單純溺斃之個案中,有超過半數以上之個案,均出現此種因垂死前用力掙扎,過度伸張、收縮導致橫紋肌斷裂所呈現之出血情形,因此,本件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
另外,本院勘驗警詢錄音結果,王忠義雖曾於104年4月9日自白將王蔡秀猜頂撞落水,再下水壓至溺斃。但觀察他當日警詢前段約3個小時,均否認犯行,警方則不斷以二個人關跟一個人關是不一樣,你都受不了,你太太怎麼受得了,小孩會被安置等話語勸誘自白,王忠義自白後,則頻頻詢問這樣講,陳麗雅是否就沒事了,等警方告知未必對陳麗雅有利後,王忠義隨即否認自白內容。其自白之任意性,還有可疑之處,且其該段自白內容,與解剖所呈現之傷亦不相符,這段自白之憑信性亦有可疑。
本院綜合調查結果,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不能讓本院得到認定被告等有犯本件之罪的確信。因此維持原審對陳麗雅無罪之判決。另撤銷原審對王忠義有罪判決,改判王忠義無罪。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邱顯祥、陪席法官石馨文、受命法官葉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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