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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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林佳龍自訴吳世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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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林佳龍自訴吳世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一、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人吳世瑋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
二、二審判決事實(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胡志強與自訴人林佳龍競選臺中市第2 屆市長選舉期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局長。於選舉投票日前8 日,以手機上網登入其臉書帳號,在公開之臉書個人網頁,以點按「分享」方式,刊登「請看吳淡如所寫的林佳龍的故事,了解他當年如何嫌貧愛富,為了娶奇美企業富家女,拋棄跟他多年,協助他留學女友的故事!這也是一個現代版的陳世美的故事!」文字,下方並附有林佳龍半身照圖片之網址,點選即可連結至網頁瀏覽「主題:現代畜生林佳龍之專題報導」「自古才子難相處--林佳龍的故事」文章。
三、二審判決情形:
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 條之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褫奪公權1 年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以上訴人已與自訴人和解,刊登道歉啟事,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而予宣告緩刑2 年。
四、本院判決情形:
依下列理由,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
(一)原判決係依憑自訴人之指證等證據,而認定上訴人無相當理由確信上開文章為真實,且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完全未加查證,即將足以毀損自訴人名譽之事傳播於眾,具有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傳播不實之故意。其辯稱其無使人不當選之意圖,且誤信文章為真實,不具惡意云云,不足採取。該項認定,尚無不合。
(二)1.依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觀之,行為人雖不能證明   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必須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始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2.自訴人係臺中市長參選人,為公眾人物,其言行可受公評,然上訴人完全未查證,顯無相當理由確信上開文章內容為真實,不能據上開解釋意旨免責。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淙
                    法官 黃瑞華
                   法官 洪于智
                   法官 李錦樑
                   法官 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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