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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9.18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劉麗禎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劉麗禎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辛字第1570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劉麗禎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570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建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6年9月13日將債務人李建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361,700元經應買人聲明應買。
二、查共有人劉麗禎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應買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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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字第15701號 財產所有人:李建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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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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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永靖鄉 │福中 │ │207 │廢│683.90 │6分之1 │176,6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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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永靖鄉 │福中 │ │208 │廢│1433.67 │12分之1 │185,1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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