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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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標  題: 司法院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制度 輔助專業事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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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制度 輔助專業事件審理

司法院研議行政訴訟法增訂專家參與制度 輔助專業事件審理
司法院為研修行政訴訟法,及回應司改國是會議各項建言,已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由林錫堯前大法官擔任召集人,呂太郎秘書長、林勤純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及公法學者、最高行政法院、各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院長、庭長擔任委員,自8月4日起密集開會。9月8日召開第4次會議,決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編第2章之1「專家參與」(第21條之1至第21條之8),並配合修正第130條之1,以利專家得以遠距審理方式參與訴訟程序。
隨著社會生活複雜化及分工細膩化,行政訴訟涉及專業領域的事件類型日益增多,如稅務、環保、智慧財產、都更、建築、保險、政府採購等。向來行政法院面對專業型訴訟,除運用鑑定制度外,也可依司法院訂定的「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尋求專家諮詢,但該要點性質僅為行政規則,且適用範圍有限。
為增進法院認事用法的妥適性、保護訴訟當事人利益、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賴,草案參考「法院行專家諮詢要點」、日本專門委員制度,以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與審理細則關於技術審查官的規範,將「專家參與」法制化,增訂行政法院審理事件涉及專業領域,認有必要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意見後,以裁定選任專家參與準備期日、言詞辯論期日、和解或調解期日、保全程序、強制執行等程序。
專家在訴訟程序的功能,類似智慧財產法院配置的技術審查官,兩者都是基於專業知識輔助法官,不能代替法官作事實認定或法律判斷,但專家不是行政法院編制內人員,且行政法院選任專家前應徵詢當事人意見。此外,專家參與和現行鑑定制度最大不同,在於專家係立於法院諮詢顧問立場向行政法院說明或陳述意見,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說明或發問,以協助法院釐清專業爭點、使訴訟關係明確,並協助各種程序順利進行,但專家的說明或意見,法院不得直接採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與鑑定意見可作為證據不同。
本次草案為落實對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使訴訟程序更透明,規範專家以書面或於期日到場以言詞提出的說明或意見,行政法院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草案亦規定不得選任為專家的情形;專家的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專家保密義務等規定。
行訴研修委員會將續就行政訴訟和解、調解程序議題進行討論,期能早日完成研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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