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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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擘畫精緻有效率的準備程序 實現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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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擘畫精緻有效率的準備程序 實現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新聞稿

「擘畫精緻有效率的準備程序 實現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
「司法院第十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研議證據開示基本原則」
  本院於9月7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30分,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十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本次會議接續前兩次會議內容,討論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準備程序中,證據開示的基本原則,即:被告及辯護人取得偵查中卷證資訊的方式,究應採階段式證據開示(甲案),或一次性證據開示(乙案)?
  會議中部分委員認為應採甲案,主要理由為:階段式開示與審判程序當事人進行之法理連貫,有助於促使檢辯雙方慎選證據、集中爭點,且在階段開示下,檢察官仍有義務開示辯方用以彈劾檢方主張或支持自己主張的有利證據,另外再搭配強制交付證據清冊等制度配套,辯方仍得以掌握檢方所蒐集所有證據資料,無礙辯方資訊取得。
  另有部分委員傾向乙案,特別是與會律師委員仍擔憂階段開示將會限制律師取得偵查卷證資訊,如辯護人一次閱覽全卷,可全盤掌握案件內容,在檢辯雙方資訊對等下進行爭點整理,更可用統合證據方式,快速整理爭點,應不致有全面提出各種可能爭執及大量提出調查證據聲請,導致審理冗長、爭點不集中疑慮。
  本院全盤考量各委員意見,並分析採納甲、乙兩案之利弊得失後,暫以甲案作為討論之主軸進行逐條討論,待討論個別條文時,再依委員之意見進行修正或補充。與會委員並促請本院注意:雖以甲案為前提,但應考慮明文規定檢察官應開示有利被告證據之規範,以充分確保辯方防禦權。
  本次會議另就:1.檢辯雙方於準備程序中促進訴訟之協力規範、2.檢察官提出聲請調查證據書狀之規定、3.檢察官開示所聲請調查證據及證人先前供述筆錄等條文進行討論。
  與會委員就相關條文之修正意見,本院幕僚單位刑事廳均將審慎研究,下次會議將先行確認調整後之條文內容,再接續討論準備程序之後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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