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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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李靖、陳天心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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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李靖、陳天心殺人案件新聞稿

一、李靖、陳天心殺害少年A男,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4號判決處2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察官、李靖提起上訴,陳天心依職權送上訴,本院審理後,駁回其等上訴。
二、案情摘要:
  李靖因至新竹市立西門國小打球而認識就讀該校之少年A男(民國92年2月生),二人互動良好。李靖因感生活經濟壓力甚重而有意自殺,希望有伴共赴黃泉,萌生殺害A男。陳天心因家庭經濟壓力沈重貪圖李靖應允新臺幣50萬元報酬等,2人決議以勒斃方式殺害A男,而於104年5月12日下午,李靖將A男帶至其新竹市住處,A男以電腦玩網路遊戲時,由陳天心自後將其勒斃等情。
三、論罪理由:
(一)被告2人對上情均坦承不諱,經原審綜合證據調查結果認屬實,因而論以共同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罪。
(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6條第1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在同屬故意殺人,仍須視其個案情節之嚴重程度,並斟酌當前國人之法律感情,客觀審慎地綜合考量,難僅因符合某項條件(如殺害少年),即謂屬「情節最重大之罪」,而應處死刑。
(三)原判決就李靖殺害A男犯行,依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與仇視「社會」執拗於自我偏激想法,遂行犯罪者不同、其非屬無差別性殺人、其手段雖殘暴與血腥恐怖攻擊、凌虐再殺害等程度上有差異等,並審酌全案情節,認尚非屬「情節最重大犯罪」,難認應對其科處死刑,復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事,對其科處無期徒刑。
(四)檢察官上訴指被告2人殺害少年即屬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對李靖應科處死刑。李靖上訴指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居財
                        法官 謝靜恆
                        法官 王敏慧
                        法官 鄭水銓
                        法官 蘇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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