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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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字第112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字第112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復76易1129字第106021530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易字第112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淑芬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曹金德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淑芬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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