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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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精進刑事準備程序 促成國民參與審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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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刑事準備程序 促成國民參與審判」新聞稿

「精進刑事準備程序 促成國民參與審判」
「司法院第九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確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名稱並討論引進準備程序檢辯雙方協力義務」

  本院於8月31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30分,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九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
  首先由主席即呂太郎秘書長報告,在經由前8次會議的密集討論後,此委員會研討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內容、方向已具備相當雛形,因此應已適宜確定本草案的名稱。經過各委員表示意見並討論後,確定新法案名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以彰顯本法讓我國國民全程實質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之意旨。
  本次會議接續討論準備程序與證據開示相關條文,首先由本會研究員彰化地院邱鼎文法官報告日本證據開示制度,使委員對於證據開示的運作,有清楚的認識。再由幕僚單位刑事廳說明於上次會議後調整之草案內容,針對前次會議所留下關於證據開示最重要兩個問題,即:(一)是否採階段性證據開示制度,或維持使辯護人閱覽全部偵查卷證的制度?(二)證據開示流程如何進行?刑事廳已規劃甲乙兩案提供委員討論。
  無論甲乙兩案均具備的共通條文,為「準備程序中檢辯雙方協力義務」之規範。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實現後,為確保實現以法庭內出證及主張活動為中心、集中而有效率的審判程序,就有必要以周全的準備程序確定案件爭執與不爭執事項、審判程序中檢辯雙方的主張及出證,而為準備程序進行之順暢,檢察官於起訴後至準備程序終結前之期間內,檢察官、辯護人均應積極主動相互聯絡,及早確認起訴事實、所犯法條、被告陳述或答辯、案件爭點,及雙方有關聲請調查證據內容;法院也可以在正式準備程序期日前進行事前協商程序,積極促使檢察官、辯護人雙方儘速進行上開討論,以利準備程序進行的簡便、迅速。
  至於有關檢辯雙方如何開示證據的部分,因為將來在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案件審理採卷證不併送制度下,辯護人如何取得偵查卷證資訊,是攸關被告防禦權的重要核心議題,主席裁示下週再繼續討論決定證據開示原則應採取何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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