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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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自由時報106年8月25日B4版報導「行政VS.司法 法院封路 公所拆圍籬對摃」一文,本院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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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由時報106年8月25日B4版報導「行政VS.司法 法院封路 公所拆圍籬對摃」一文,本院說明新聞稿

有關自由時報106年8月25日B4版報導「行政VS.司法 法院封路 公所拆圍籬對摃」一文,本院說明如下:
一、 債權人唐爽麗女士持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7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0899 號強制執行,該判決主文為:「被告(即屏東縣萬丹鄉公所)應將坐落屏東縣萬丹鄉萬安段121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121-A001部分面積65.25 平方公尺之柏油路面刨除後,將上開土地全部返還予原告(即唐爽麗)」。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6 年 3月13日發文命屏東縣萬丹鄉公所自動履行刨除柏油,返還土地予債權人,惟屏東縣萬丹鄉公所逾期不為履行。
二、 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定期會同當事人及地政事務所測量刨除範圍,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上午9 時23分執行柏油路面刨除,並於刨除後將土地交由債權人管理處置而執行完畢,執行過程尚稱順利。惟為考量附近居民慣於行經此土地,如不設置防範警示標誌,恐生人車安全之疑慮,故債權人乃同時於上開土地架設鐵絲圍籬,並設置交通三角椎及燈號;至於刨除後之柏油碎塊在雙方無意見下,由債權人自行處置或清除。
三、 經自由時報報載萬丹鄉長為維護萬全村內30多戶居民安全,於法院執行完畢後,將債權人所設置之圍籬拆除,此為本院執行刨除柏油路面返還土地事件後,萬丹鄉公所毀損債權人所有物之新糾紛,債權人如欲追究相關的民、刑事責任,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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