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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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李媽超等貪污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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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李媽超等貪污等罪案件新聞稿

  民國 88、89 年間,屏東縣三地門鄉發生體育館及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官商勾結弊案,其中廠商部分,今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有罪確定。
  本案事實略為:該鄉公所建設課承辦技士邱盛雄,與承包該工程廠商李媽超、謝朋鄉、邱文昌,約定由邱盛雄於該工程各期估驗時,虛報完工進度、項目,並製作不實之簽呈及工程估價單,陳報該鄉公所不知情之主管課長、鄉長,俾李媽超等人得溢領工程款,雙方期約給予邱盛雄該工程竣工結算後 15 %利潤,嗣因各該廠商無法續作該工程,提出檢舉而破獲。
  該案經起訴後,經本院 3 次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為審理,邱盛雄業於 98年間死亡,獲判不受理,上開廠商則依期約賄賂罪論處,分別判刑 3 年、1 年 6 月、1 年 8 月,復依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均減刑 2 分之 1。檢察官和各廠商上訴第三審,經審核均不合法,皆予駁回定讞。
  本件由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承辦,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吳信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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