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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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蕭品毅悶殺前妻棄屍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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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品毅悶殺前妻棄屍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新聞稿

  蕭品毅家暴殺人乙案,最高法院於今日判決駁回其上訴,已告確定。
  蕭品毅被訴與李○妮原係夫妻關係,離婚後尚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5年11月6日,用餐後,去汽車旅館,性交後口角,蕭品毅竟以枕頭用力摀住李○妮口、鼻,致其死亡;蕭品毅為掩飾犯行,駕車將屍體載往南投中寮山區,推落坡崁下方草叢內,終經人發現遺體,報警循線破獲。
第一審判決認犯罪事證明確,論以殺人及遺棄屍體罪,分處有期徒刑13年6月及1年,合併應執行14年,第二審予以維持。
  蕭品毅上訴第三審,主張無殺人之犯意,應僅成立過失致死或傷害致死輕罪,而下級審量刑過重云云,最高法院審理認為無非就事實審判決適法論斷及刑罰裁量的事項任意指摘,於法不合,予以駁回。
本件是由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承辦,審判長法官洪昌宏、法官吳信銘、許錦印、李釱任、王國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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