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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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741號共有人蔡阿炳、蔡木、蔡漢森、蔡吳閨秀、蔡金池、蔡朝色、蔡滄梧、蔡余箱、蔡火盛、蔡木金、蔡朝明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741號共有人蔡阿炳、蔡木、蔡漢森、蔡吳閨秀、蔡金池、蔡朝色、蔡滄梧、蔡余箱、蔡火盛、蔡木金、蔡朝明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5司執乾字第3374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蔡阿炳、蔡木、蔡漢森、蔡吳閨秀、蔡金
   池、蔡朝色、蔡滄梧、蔡余箱、蔡火盛、蔡木金、蔡朝明
   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
   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74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淑媛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將債務人蔡淑媛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54,2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等人依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謄本之共有人地址,通
   知優先承買,惟共有人蔡阿炳、蔡木、蔡漢森、蔡吳閨秀
   、蔡金池、蔡朝色、蔡滄梧、蔡余箱、蔡火盛、蔡木金、
   蔡朝明等人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5年度司執字第33741號 財產所有人:蔡淑媛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山腳 │127-1    │旱│214    │142560分之20│        │
│ │   │    │   │   │      │ │     │7      │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山腳 │127-3    │旱│240    │142560分之20│        │
│ │   │    │   │   │      │ │     │7      │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山腳 │139-4    │旱│318    │129600分之2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4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山腳 │246     │田│2153   │142560分之13│        │
│ │   │    │   │   │      │ │     │8      │        │
│ ├───┼────┴───┴───┴──────┴─┴─────┴──────┴────────┤
│ │備考 │                                           │
├─┼───┼────┬───┬───┬──────┬─┬─────┬──────┬────────┤
│5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山腳 │250     │田│1130   │142560分之13│        │
│ │   │    │   │   │      │ │     │8      │        │
│ ├───┼────┴───┴───┴──────┴─┴─────┴──────┴────────┤
│ │備考 │                                           │
├─┼───┼────┬───┬───┬──────┬─┬─────┬──────┬────────┤
│6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山腳 │256     │田│3681   │32400分之69 │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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