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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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106年度聲再字第225號蘇炳坤聲請再審案之庭後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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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有關106年度聲再字第225號蘇炳坤聲請再審案之庭後說明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25號庭後說明新聞稿
一、近年來司法戮力革新,成果顯著;但是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持續下滑,應然面與實然面落差極大,令人弔詭。調查結果何以無法真實體現司法樣貌?受訪者欠缺實際訴訟經驗,流於道聽途說、人云亦云,乃主要癥結。如何增進民眾認識司法、關心司法、瞭解司法,進而對司法現狀作出客觀公允的評斷,為當務之急。本合議庭以為在相關作業規範下,授權合議庭於符合特定前提要件時,得決定是否及如何進行法庭直播,以拉近民眾與司法的距離,減少民眾對司法的偏見或誤解,可為重要選項。然而,目前法庭直播相關規範尚未完成,硬體設施亦未建置,且仍有對法庭直播存有疑慮者。本件乃眾所矚目的指標案件,具備深遠歷史意義與教育價值,可吸引民眾目光,關注並合理評斷司法的過去與現在,顯有法庭直播的效益;但是再審聲請人是否遭受誤判而蒙冤、依據現行法制,得否聲請再審加以救濟,更屬重要。為避免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進行法庭直播將可能引發疑慮,模糊了本件聲請再審案件的焦點,本合議庭因而決定不進行法庭直播,合先敘明。
二、今日訊問期日,於再審聲請人之辯護人及檢察官就(一)特赦之效力為何?再審聲請人前經判刑確定之盜匪案件,業經總統特赦因而「罪刑宣告無效」,再審聲請人是否就該確定判決得聲請本件再審?(二)、原確定判決所憑對再審聲請人論罪依據之證人陳榮輝證詞,已經證明為虛偽,是否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得聲請再審之要件、(三)再審聲請人所提出之四組新事證,是否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得聲請再審之規定等本件主要爭點充分陳述意見後,審判長諭知「候核辦」,俟評議完成後擇期對外公布本件再審聲請案的裁定結果。至於本院今日訊問期日的法庭錄影,日後視情況再決定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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