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落實全國司改會議決議、開啟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大門」新聞稿
檔案下載:

「落實全國司改會議決議、開啟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大門」新聞稿

「落實全國司改會議決議、開啟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大門」
  本院於8月25日上午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二次「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為早日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的決議,提升對被害人訴訟權益的保障,本院由林勤純副秘書長主持,邀集來自審、檢、辯、學各界委員召開會議,共同研討我國未來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本系列會議由幕僚單位刑事廳先提出草案初稿,交由與會委員討論後,依據委員所提供意見重新檢視及修訂條文內容,最後提出草案條文,作為本院規劃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重要決策內容。
  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案件類型,刑事廳著眼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目的在於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性尊嚴,認為以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為宜。經與會委員熱烈討論後,除列出刑法相關罪名外,性侵害犯罪及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等重大案件亦列為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案件類型。另外,考量實務上許多被害人尚未成年,或因犯罪行為而死亡、重傷昏迷,無法親自到法庭上參與訴訟程序,然其家屬仍心繫案件的進行及訴訟結果,願意到法院參與訴訟,故草案亦規定在此類情形得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參與訴訟。
  會議過程中,各委員亦肯認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處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當事人角色,期許訴訟參與人於程序進行中能與檢察官有更密切、良好的互動,認為被害人在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時,應先尊重檢察官之職權,與檢察官溝通相關訴訟事項後,由檢察官添具意見送交法院裁定。又與會委員均贊同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資訊取得權,使訴訟參與人知悉案件進行的程度及證據資料的內容,故草案中亦規定訴訟參與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時,賦予其閱卷的權利;至訴訟參與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的情形,則使其能請求交付卷內筆錄的影本。
  會議過程中,審、檢、辯、學界委員紛紛對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表達不同的想法與建議,集思廣益下,各界對於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的關心已逐漸化為具體的政策方向。本院將彙整各委員的意見,建構適應我國刑事訴訟架構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營造一個有溫度的刑事司法體系。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