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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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實現人民實質參與審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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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人民實質參與審判」新聞稿

「實現人民實質參與審判」
「司法院第八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研討準備程序之進行及證據開示制度」
  本院於8月24日下午2時30分起至5時30分,於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召開第八次「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經過前六次委員會充分討論以後,已暫訂採取「適用於重罪及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刑事案件」基本原則、選任程序採「個案隨機選任出6位參與審判人民」方式;至前次(第七次)會議,更確定了人民參與審判案件將採檢察官起訴時不移交卷證予法院之「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制度」,及配套規定於起訴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強制處分與證據保全事項由本案以外法官處理之原則。
  此外,包括:(一)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程序參與者必須注意程序進行減輕參與審判人民負擔。(二)審判長指揮訴訟應注意避免參與審判人民預斷、偏見,並隨時闡明釐清疑惑。(三)法院於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及審理計畫書。(四)法院指定準備程序期日以及通知及傳喚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與訴訟關係人之規定。(五)準備程序中訊問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六)準備程序之終結與再開。(七)準備程序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方式…等,亦討論完畢。
  至於,準備程序中檢察官、辯護人主張及聲請調查證據之相關規定及證據開示部分經過討論後,聚焦於兩個問題:一、是否採卷證不併送搭配證據開示,或仍維持讓辯護人閱覽全部偵查卷證制度?二、如採證據開示制度,應如何規範證據開示之流程?則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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