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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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被告鄧文聰等違反保險法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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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被告鄧文聰等違反保險法之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被告鄧文聰等違反保險法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上訴案件,本院於今(25)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鄧文聰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背信罪(違背職務向EFG 銀行質押借款部分),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犯罪所得壹億玖仟參佰捌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參點壹玖美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背信罪(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部分),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黃正一無罪。(理由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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