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8.02.2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97年度訴字第1460號被告王啟璋之傳票

公示送達97年度訴字第1460號被告王啟璋之傳票

    臺灣高雄地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啟璋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7年度訴字第1460號被告王啟璋等誣告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上午09時30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靜慧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