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9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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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標 題: |
公示送達97年度訴字第1460號被告王啟璋之傳票 |
公示送達97年度訴字第1460號被告王啟璋之傳票
臺灣高雄地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啟璋之傳票1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7年度訴字第1460號被告王啟璋等誣告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上午09時30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