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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8.24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秋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5429號共有人曾有本之繼承人、共有人曾繁重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5429號共有人曾有本之繼承人、共有人曾繁重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彰院閔106司執秋字第1542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曾有本之繼承人、共有人曾繁重之繼承人
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
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54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曾志勤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將債務人曾志勤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244,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曾有本、曾繁重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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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字第15429號 財產所有人:曾志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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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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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埔心鄉 │仁華 │ │1108 │廢│2195.77 │9056分之283 │244,000元 │
│ │ │ │ │ │ │除│ │ │ │
│ ├───┼────┴───┴───┴──────┴─┴─────┴──────┴────────┤
│ │備考 │重測前:大溝尾段369-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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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