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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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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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有關本院10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6年8月24日上午10時判決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均撤銷。
蘇炳碩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壹場次。
蔡奇勳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游志賢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劉威呈共同犯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貳場次。
貳、事實摘要(請詳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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