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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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被告林蔚山、黃仁宏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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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被告林蔚山、黃仁宏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被告林蔚山、黃仁宏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今(23)日宣判並公告裁判主文,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蔚山、黃仁宏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即原判決事實參)部分撤銷。
林蔚山、黃仁宏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之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之背信罪,林蔚山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黃仁宏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林蔚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億伍仟貳佰陸拾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億陸仟捌佰伍拾捌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二項之沒收或追徵,於第三項所示金額,對林蔚山或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任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沒收或追徵,於該沒收或追徵之範圍內,另一人免除其責。
貳、事實(如附件夾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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