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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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35號被告包震凡違反銀行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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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35號被告包震凡違反銀行法案件新聞稿

一、原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定被告非銀行業,竟於民國90至94年間,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間匯兌業務,累積匯兌金額新臺幣8 億餘元,但因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因而維持第一審認被告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論以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刑,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
檢察官主張被告匯兌之金額已達8億餘元,其犯罪所得就是8億餘元,已超過1億元,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其刑之規定論處等情,向本院提起上訴。
三、法律爭點及調查程序:
合議庭認為就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究應如何計算,實務上有不同看法,為釐清此法律爭點,於106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調查程序,由檢察官、辯護人、專家即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教授到庭陳述法律意見及提問,全庭進行聲音直播,並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調查完畢。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立華
                        法官 李錦樑
                        法官 黃斯偉
                        法官 何菁莪
                        法官 彭幸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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