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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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楊文榮陳情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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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榮陳情案新聞稿

  陳情人楊文榮於民國88年間,以其東西兩側鄰居為被告,提起確認經界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分別以本院89年度簡上字第10號、90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確認兩造間之界址。然楊文榮不服該確定判決,於判決確定後,陸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迄今已聲請50餘次之再審,現陳情人尚有聲請再審事件仍在本院審理中。
  陳情人楊文榮所有坐落雲林縣崙背鄉崙背段280-2 地號(重測後為天后段109地號)土地與東側鄰居李德松所有坐落雲林縣崙背鄉崙背段280 地號(重測後為天后段104地號)土地、西側鄰居詹德勝所有坐落雲林縣崙背鄉崙背段280-26地號(重測後為天后段110地號)之土地,乃其等於86年間因協議分割後所分別取得,嗣後上開三筆土地於88年間經土地重測,重測後陳情人對於重測後兩造間之經界線有爭執,遂對於李德松、詹德勝分別提起確認經界訴訟。經本院審理後,先後請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鑑測,傳訊證人,並至現場實地履勘後,參酌兩造指界位置、經界線附近房屋位置、地籍圖等,判決確認兩造間之界址。然陳情人不服原確定判決,一再指摘地政測量人員測量有誤、本院判決不公,提起再審。
  陳情人楊文榮雖主張其所有房屋有漏水傾圮之情形,但此一情形與土地經界線之位置何在應無關連,且本院法官為了根本解決問題,曾經協調陳情人與其兩側土地屋主,兩側土地屋主原也同意忍受讓陳情人修理其所有之建物,但因後來陳情人仍堅持其所主張之經界線,致調解無法成立。
  陳情人楊文榮雖以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與調查,或主文與理由矛盾等事由聲請再審,然經本院一一審酌後,認為並無陳情人楊文榮主張之上開情形,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陳情人楊文榮仍不服該再審判決,而一再以同一事由聲請再審,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司法不能因特定人之主觀片面堅持之確信而偏倚,而應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而為公平之裁判,以確保當事人之權利,本院原確定判決雖未能獲得陳情人之肯認,然不能僅因判決違背陳情人之期待,即認為判決不公。
▲法律小常識:
怳g地經界之判斷:
相鄰土地間之界址,如有圖地相符之地籍圖可稽,自應以地籍圖為準,如地籍圖有不備或不精確時,則應參酌ぇ鄰接各土地之買賣契約或地圖。え經濟標識之狀況。ぉ經界附近占有之沿革(房屋、廚房、廁所等)お登記簿面積與各土地實測面積之差異等判斷經界之資料,秉持公平之原則,合理認定之。是確定界址不能以當事人之指界位置為唯一之認定標準,尚須參酌地籍圖及鄰地界址等客觀基準以為判斷。
迉薇げD訟法第498 條之1 :
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立法理由:
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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