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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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存字第425號應受送達人(即受取權人)康淑治之解庫前通知函乙件。

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存字第425號應受送達人(即受取權人)康淑治之解庫前通知函乙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97)存 字第  425  號
主旨:公告送達本院97年度存字第425 號提存人本院民事執行處
   明股與受取權人康淑治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
   821 元整,應送達之解庫前通知函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
   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主  任  塗文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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