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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8.18
發布單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存字第425號應受送達人(即受取權人)康淑治之解庫前通知函乙件。
公示送達本院97年度存字第425號應受送達人(即受取權人)康淑治之解庫前通知函乙件。
例稿名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97)存 字第 425 號
主旨:公告送達本院97年度存字第425 號提存人本院民事執行處
明股與受取權人康淑治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台幣
821 元整,應送達之解庫前通知函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
向本所領取。
依據:提存法第2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主 任 塗文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