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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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962號共有人黃榮青、黃錦雪、黃渝冠、黃堯宏、張志豪、黃鋒春、洪福臨、劉柏凱、黃嘉宏、吳寶玉、劉政權、黃俊文或其其繼承人等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962號共有人黃榮青、黃錦雪、黃渝冠、黃堯宏、張志豪、黃鋒春、洪福臨、劉柏凱、黃嘉宏、吳寶玉、劉政權、黃俊文或其其繼承人等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閔102司執乾字第2696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黃榮青、黃錦雪、黃渝冠、黃堯宏、張志
   豪、黃鋒春、洪福臨、劉柏凱、黃嘉宏、吳寶玉、劉政權
   、黃俊文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
   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6962號債權人朱國彰等與債務人黃
   瑞鈴間變賣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2
   月20日將債務人黃瑞鈴等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
   價新台幣8,222,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黃榮青、黃錦雪、黃渝冠、黃堯宏、張志豪、黃鋒
   春、洪福臨、劉柏凱、黃嘉宏、吳寶玉、劉政權、黃俊文
   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
   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2年度司執字第26962號 財產所有人:林秀英等人(即全部共有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芬園鄉 │清水 │   │754     │原│502.06  │全部    │8,22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 社口段417-9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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