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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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針對媒體關於本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報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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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關於本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報導新聞稿

針對媒體關於本院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報導,說明如下:
  推動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不僅為本次司法國是會議司法改革重要議題之一,也是全國人民的殷切期盼。然先前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於舉辦公聽會並邀請專家說明及充分討論後,於今年5月12日進行表決,結果支持推動參審制與陪審制之委員票數相當(7:7),未能通過推動特定制度模式之決議案,因依司改國是會議議事規則,於分組會議未達成決定之議案,總結會議不會再就該議題再做決議,因此也確定司改國是會議不會再就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模式選擇議題做出具體決定。
於上開結果確定後,本院本於主管刑事審判制度權責機關立場,為回應社會對於人民參與審判之熱切期盼,即責無旁貸,立刻著手於今年6月底成立「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邀請來自審、檢、辯、學各界代表,以每週一次之密集步調,研議法案,以求掌握時效,儘快展開人民參與審判法制之基礎規劃作業。該會議進行時程每週定期公布於本院網站,資訊亦屬公開。另方面,考量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時,各委員仍可能於綜合發言程序中對人民參與審判議題提出建言,故就人民如何參與審判問題,不先做成關鍵之終局政策決定,待總結會議結束,本院盤整各該意見後,再統合提出本院立場。因此,並無所謂「黑箱會議」或「說一套做一套」之問題。
目前本院研議推動人民參與審判之方向,在人選決定部分,初步規劃參考英美陪審制,採逐案隨機抽選出參與審判人民方式,確保來自社會各階層的廣泛性參與。於審理模式部分,則參考歐陸及日本等國之參審模式,讓人民全程參與認定罪責與量刑程序,可與法官共同討論,並與法官有相同表決權,也就是說,審判過程中原則與法官有相同職權。這是因為我們的重要核心理念,是個案中實現人民與專業法官的直接對話,並且認為相較於陪審制下陪審員與法官缺乏「雙向」交流溝通,這更能減輕參與審判人民負擔、確保參與審判人民根據當事人主張及證據聚焦於爭點討論,而且人民的人數為法官兩倍(6:3),可兼顧人民意見的自主性,是更為理想的制度模式;又相較於陪審員原則不參與量刑判斷,這樣的制度讓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納入廣受社會大眾關注的個案量刑判斷中,才能夠真正實現人民深度參與的精神。
此一構想,考究了包含與我國同一法系的歐陸各國於19世紀以來推動暨實施人民參與審判的歷史經驗、晚近日韓兩國引進人民參與審判歷程,特別是歐陸法系諸國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初期,往往採用陪審制度,隨著時間經過,又逐漸轉向參審制的發展趨勢,例如德國、法國、義大利、丹麥、奧地利、日本等國,或如近年廢除陪審制的瑞士;以及英美法系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南非等國於擺脫殖民統治後就放棄了陪審傳統,甚至在英國、美國,適用陪審審理的範圍也有不斷減縮,逐漸讓位予其他紛爭解決機制的現象。此外,也審慎參考我國從101年至105年間各法院所辦理總計62場次之人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中,對參與民眾進行之問卷調查,大多數民眾無論體驗何種制度模式,均肯定「與法官共同討論,有助於他們認事用法並作成判斷」,且傾向選擇與職業法官共同討論、表決的審理模式的結果。
人民與法官合審合判模式下,確實可能有人民會受法官影響的疑慮,本院也正視此一疑慮,將會從參與審判人民的優勢人數(目前規劃人民6人、法官3人)、評議規則(例如評議時人民先陳述意見)等方向,審慎研討相關制度配套,以消弭此一疑慮,並且研議真正落實「以法庭活動為中心」的審理模式,讓參與審判人民能透過法庭上眼見耳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及主張後,就自主形成心證。當然,各界對此議題如有其他更好的改進建議,即使是採取陪審的意見或經驗,也都非常歡迎給我們指教。
本院做為負責任的決策機關,對於採取何種人民參與審判模式,應有基本立場,以及對未來人民參與審判的嚮往與理想圖像,這點與部分支持陪審制的團體或個人,並無二致。但本院也從未拒絕與持不同意見者溝通對話,在人民參與審判之法案中融入各種制度的優點,當然歡迎所有不同聲音,也願意傾聽對包含「陪審」「參審」等所有制度模式優劣的議論。
本院鄭重聲明上述政策主張,也一再重申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均是該國因應自身國情所發展出來,並無完全相同的固定模式,因此願意廣泛參考不同意見與各國經驗,反覆思辯政策的可行性,二者毫無衝突扞格之處。至於本院研擬完成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後,會再召開公開之會議,邀請來自包含對制度模式持不同見解之各界人士參與並表示意見,自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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