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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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就媒體關於「基隆地院家暴殺人未遂乙案」之報導,與事實顯有不符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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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媒體關於「基隆地院家暴殺人未遂乙案」之報導,與事實顯有不符之澄清新聞稿

媒體對於本院審理106年度訴字第248號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於106年8月15日下午宣判事項乙節之報導,說明如下:
一、宣判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
本案自本院於106年4月18日收案後,即積極進行準備程序,因被害人表示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本院即迅將被告送往專業機構實施精神鑑定,並於8月15日於第六法庭宣判。本案審理及宣判過程,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迅速處理,合先敘明。
二、宣判時並無「受命法官不見蹤影」乙事:
    8月15日宣判期日,是由本院公股法官即院長(審判長)、義股法官(受命法官)及信股法官(陪席法官)三人共同於第六法庭公開宣判,審判長當庭朗讀判決主文,本案被告雖在看守所羈押中,惟其於辯論終結時即表示放棄聆判,故而未到庭;審判長朗讀判決主文後,並當場接受在場媒體發問,闡述裁判內容,非前述媒體所稱「僅有審判長及陪席法官出席,受命的法官卻不見蹤影」乙事。
三、以上所述,係前述案件宣判當天之實際情況,為恐外界誤信媒體之錯誤報導,特澄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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