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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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遵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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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遵循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新聞稿

高雄高分院遵循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
    ─保障訴訟權,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
司法院於本(106)年7月28日作成釋字第752號解釋,為保障人民訴訟權,認定部分的二審定讞案件,如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將可上訴三審,揭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限制上訴三審的規定,因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自本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解釋有三項特色:一、重申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基於有權利,斯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二、創新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認為被告初次受有罪判決時,其人身、財產等權利可能因而遭受不利益。為有效保障人民訴訟權,避免錯誤或冤抑,至少應予1次以上之上訴救濟機會。三、准許若干通案得以溯及救濟:原則上,解釋自公布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但本解釋釋示溯及生效。分就(1)如未上訴者,得依法上訴;(2)如已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高雄高分院遵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以落實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日前依司法院函示,就院內各股受理案件中凡符合上開解釋所列情形,經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之案件,自該解釋公布之日(即7月28日),尚未逾上訴期間,或於該解釋公布前,已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清查結果計有8件,分別以裁定或公文函知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之旨。經曉示後已有2件具狀上訴,1件已告確定,其餘4件尚未上訴期滿,另1件因於本解釋公布前,逕以判決違反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提起上訴在案,將予併送最高法院審理。
至本號解釋聲請釋憲主角之一的聲請人即被告陳OO係本院受理99年度上易字第476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之被告,亦於106年8月12日據大法官解釋文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到院,承辦股刻正調卷中,嗣卷宗調取後再將全部卷證移送最高法院審理,俾聲請人得以上訴伸張權利。
關於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保障,大法官歷來解釋都認為,審級救濟即訴訟程序是一審、二審或三審審結,為立法者自由形成的範圍,不是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涵。本解釋突破往昔傳統保守的思維,對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原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及有無得上訴第三審之例外狀況做出闡釋,使我國訴訟法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更邁進一步,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接軌,且為法院審理之依據,不僅強化人權保障,更契合社會所期待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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