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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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本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王忠義殺人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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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王忠義殺人案新聞稿

  本院受理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王忠義殺人案件(夕股),於本(14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判程序,至12時3分結束。
  合議庭傳喚鑑定人即案發當時執刀解剖之法醫潘至信到庭,由檢辯雙方進行交互詰問。
  潘法醫於開庭時,詳細說明相關疑點,並提出書面資料及Power Point檔案,說明在外國有一份研究報告,將39例溺斃的人進行解剖,有20個人會有肌肉自發性斷裂出血,因為死前過度掙扎或肌肉用力緊繃所致,集中在上背、肩頸部分有肌肉下出血的現象,這種自發性出血的機率是51%。
  至於死者王蔡秀猜左前額頭、右前額頭之受傷,左後枕部出血,有可能是跌倒或急救過程中所致。在左前額傷口處,有二顆小沙子,明顯是撞到水泥塊或石頭所致。左後枕部有頭髮保護,比較看不出表皮傷。但王蔡秀猜解剖,大腦或頭顱都沒有出血或腦挫傷,沒有頭骨骨折,表示不是撞擊腦部致死。
  王蔡秀猜因為肺部過度膨脹,是吸不到空氣窒息而死,是乾式溺斃。與原審判斷一致。
  至於是自殺、意外跌倒入水或有人推落入水,是否撞到溪底的石頭導致受傷,潘法醫不作推斷,將由合議庭綜合其他證據判斷。
  關於限制住居停止羈押部分,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因考量各法醫對王蔡秀猜死因之判斷仍不一致,且被告王忠義自停止羈押後,均有準時到派出所報到,逃亡機率降低,故仍無羈押之必要,予以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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