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13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縱放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槍砲犯,通緝犯免羈押,交保理由竟因蜜蜂」說明稿
檔案下載:

有關「縱放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槍砲犯,通緝犯免羈押,交保理由竟因蜜蜂」說明稿

有關媒體指稱「縱放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之槍砲犯,通緝犯免羈押,交保理由竟因蜜蜂」乙事,本院說明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偵查中之羈押,在於達到保全案件順利偵查追訴的目的,必需兼具犯罪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的要件,既要維護社會秩序,也要兼顧被告人身自由的保障。
二、本件被告承認以電鑽貫通槍管改造槍枝之事實,並坦認犯罪,其非改造槍枝慣犯,亦非通緝之偵查中被告,被告在訊問時當庭表示知道錯誤,將會面對刑責不逃避,未來判刑確定時願到案執行,法官審酌被告為養蜂人家,獨自照顧兩百餘個養蜂蜜蜂箱,以養蜂為業,具有固定的職業及住所等情節,因而認定被告尚無逃亡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故而裁定准以新臺幣10萬元交保。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