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0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科
標  題: 公示催告公告

公示催告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家健106年度司繼字第8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25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陳秋美。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鄭麗月(身分證統一編號:D20****734
   號)民國106年4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住彰化縣
   溪湖鎮0路0段0巷0弄0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凡被繼承人鄭麗月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人,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五、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六、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麗月之遺產負擔。
 七、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核章: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范鳳月
股別:健
函稿代碼:F061-4 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公告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