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6.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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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科 |
標 題: |
公示催告公告 |
公示催告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彰院勝家健106年度司繼字第8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825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陳報人即繼承人陳秋美。
二、本件係對被繼承人鄭麗月(身分證統一編號:D20****734
號)民國106年4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地:住彰化縣
溪湖鎮0路0段0巷0弄0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凡被繼承人鄭麗月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
人報明其債權人,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五、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六、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麗月之遺產負擔。
七、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核章: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書記官:范鳳月
股別:健
函稿代碼:F061-4 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