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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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楊宜綾、徐方偉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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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楊宜綾、徐方偉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楊宜綾、徐方偉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一、被告楊宜綾、徐方偉家暴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論被告二人以殺人罪,均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二人上訴於本院,經本院於106年8月3日106年度台上字第2389號判決:上訴駁回。
二、案情摘要:
被告楊宜綾與被害人徐○衡為夫妻,2人於民國101年8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同住在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二段○號○樓,該處1至4樓為被害人經營之詠韻樂器行之店面及音樂教室。2人婚後感情不定,和好時會一起聽演唱會或由被害人定汽車旅館邀他人前來與其2人玩性愛歡樂派對,爭吵時被害人又對楊宜綾吼叫聲稱要離婚或對之家暴。被害人婚後持續與其他女子交往,亦認為楊宜綾有與其他男人交往且發生性關係,並曾跟蹤楊宜綾,目睹被告徐方偉騎楊宜綾之機車載楊宜綾回來,為此大罵楊宜綾,亦曾要求離婚,惟楊宜綾均拒絕。楊宜綾與徐方偉於102年農曆過年之前透過網路社群相識交往,2人曾於102年元宵節同至臺南鹽水看蜂炮,亦於102年7月到墾丁浮潛。徐方偉曾利用被害人不在時,至楊宜綾居住處聽楊宜綾訴苦與聊天,楊宜綾亦曾至徐方偉位於高雄市鳳山區租屋處與徐方偉發生性行為。楊宜綾除常向徐方偉傾訴被害人脾氣差、有外遇,並向徐方偉稱被害人不放過她。致徐方偉對被害人心存怨恨,並曾向其母稱:我有一女友而其前男友不放過她,為了她,我願意殺那人之語。楊宜綾因被害人在外有女友、動輒對其咆哮、要其搬出樂器行、甚至提到離婚,認若搬離即無法獨占被害人大部份的人與時間,致怨恨難平。徐方偉亦因愛戀楊宜綾而生出痛恨被害人之心。2人因憤恨被害人而計畫殺害被害人,楊宜綾知被害人睡前有服用安眠藥之習慣,楊宜綾與徐方偉決定利用被害人服用安眠藥昏睡無力時,由徐方偉將昏睡之被害人拖入浴缸中,佯裝被害人入浴不慎睡著滑入水中意外溺斃。楊宜綾並曾上網查詢相關資訊,於103年1月11、12日,以其手機上網查詢瀏覽含有「浴缸」、「溺水」之網頁,於同月21日查詢瀏覽含有「浴缸」、「溺水」之多篇網頁及瀏覽查詢「藥物混酒精」、「如何刪除搜尋紀錄」之網頁,於同月22日、23日許查詢瀏覽含有「約會強暴丸」、「麵加14顆FM2 洗劫友人」、「FM2 」、「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等網頁。2人決定於103年1月24日凌晨執行計畫,被害人於103年1月24日凌晨回到住處,並服用安眠藥後進入深睡狀態,楊宜綾乃通知徐方偉前來,徐方偉為免遭路口監視器拍攝留下跡證,先換裝並頭戴長假髮、口罩由住處步行出發,於途中再換裝,到達後因隔壁早餐店屋主黃旭山正在整理器具,徐方偉乃暫於附近躲避,待黃旭山於4時許騎車外出後,即於4時5分以楊宜綾交付的遙控器,開啟鐵門直上5樓。2人先將5樓浴缸注滿水再將昏睡之被害人拖拉或抱入浴室,欲使被害人口鼻部位沈入水面溺水死亡,事後楊宜綾再服用安眠藥製造昏睡不知被害人溺斃之假象而脫罪。惟實施過程中被害人驚醒,誤以為是入侵盜賊,乃哀求「放過我」、「不要殺我」,然楊宜綾、徐方偉不予理會,徐方偉乃毆打被害人之頭部、身體及推其頭部撞擊浴室牆壁,被害人因而受有全身多處鈍力傷,尤以頭部受傷最為嚴重。徐方偉誤認被害人已被打死,無法偽裝被害人是昏睡於浴缸溺斃,2人商議改以聲稱被害人對外有欠多筆債務,不詳債主前來討債,毆打、綑綁被害人逼債造成被害人死亡。乃由楊宜綾到一樓取得多綑膠帶,徐方偉先將黑色內褲塞入被害人嘴巴,2人再以膠帶纏繞被害人嘴巴,及綑綁被害人雙手。而被害人因傷重不支,於浴缸中無力坐直,身體前傾導致呼吸道阻塞、嗆入血水嘔吐物而窒息死亡。楊宜綾、徐方偉於清理流至臥室、樓梯之積水及廁所內之血跡後,徐方偉換穿被害人之衣褲、帽子、口罩,楊宜綾向徐方偉表示其有辦法會讓徐方偉安全,要徐方偉以絲巾綑綁其雙手,並自行服下安眠藥佯裝也是被害人,徐方偉於綑綁楊宜綾雙手後,於上午11時48分離開上址,之後再搭乘計程車逃離。楊宜綾則於徐方偉離去後,才於11時56分、58分別撥打電話通知其父親、男性好友蔡○瑞,向其父親稱「她出事了」,及向蔡○瑞稱「其遭不明男子入侵綑綁」。嗣蔡○瑞先到現場,楊宜綾向蔡○瑞稱:「是否要讓人家知道?會不會影響到教室?要怎麼處理?」蔡○瑞乃報案,警方據報到達現場。楊宜綾於檢、警詢問時佯稱:被害人有積欠債務,當天其與被害人皆有吃安眠藥,睡到半夜時聽到廁所有聲音,起床查看發覺有一個長髮男子壓在被害人身上,該男子問被害人「那你要出多少錢處理這件事」,其跪求該男子放過被害人,但該男子不理會並表示「是拿錢辦事」,並強逼其綑綁被害人及清理現場,再強逼其服用安眠藥2次云云。欲誤導偵辦方向為財殺,然因其說辭反覆可疑,經檢察官當庭逮捕聲請法院羈押。嗣警方調閱現場附近監視器畫面及清查楊宜綾之通聯紀錄,發覺徐方偉與楊宜綾係熟識,且涉有重嫌,乃循線於103年2月7日13時30分拘提徐方偉到案。
三、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主要理由要旨摘要:
(一)徐方偉於案發時點進入被害人住處,於同日上午11時48分許離去。被害人身體所受之傷害為徐方偉造成,已據被告2人供述明確。
(二)楊宜綾雖然否認犯罪,辯稱也被徐方偉毆打,也是被害人云云。但是第二審判決就楊宜綾有殺人的動機,已經調查明確,詳細記載。並且說明:
1、楊宜綾於事前交付樂器行一樓鐵門之遙控器給徐方偉,於103年1月11日起至同月24日,以其行動電話搜尋網頁資料或登入Google帳戶,搜尋含有「母墜樓2子浴缸溺斃」、「女嬰浴缸溺斃」、「寧波2歲孩子浴缸洗澡溺斃」、「惠妮休士頓疑似浴缸溺水死因」、「『意外? 』或『病發? 』保險金給付爭訟事件」、「藥物混酒精害死惠妮休斯頓」、「約會強暴丸」、「聽說醫生會開強姦藥-FM2給病人」、「安眠藥FM2 哪裡買?有買賣」、「我服用的安眠藥經驗:使蒂諾斯STILNOX」、「如何領取死亡證明書? 親人往生後辦理各項事宜所需證件?」、「臺灣殯葬資訊網—死亡證明書」、「鄧小展說30+1顆FM2安眠藥及10顆MEREL (美舒癒錠)以下肚」、「您不可不知關於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經驗分享—如何自己辦理拋棄繼承」、「不須拋棄繼承兒女免背父母債」、「拋棄繼承- 聯晟法網」之網頁資料。又集中在被害人死亡之前一天查詢相關訊息?顯然知道被害人即將發生意外,才事前閱覽這方面資訊預作準備,更顯其已存有殺害被害人之心。
2、楊宜綾於事中拿膠帶綑綁被害人及清理現場,看到被害人遭徐方偉毆打,又至一樓拿膠帶時,有機會求救卻不求救。
3、楊宜綾於事後積極編撰不實之案情,刻意誤導警方本案屬於財殺之偵辦方向,避免警方追查到徐方偉。又故意隱瞞其與徐方偉之關係,並故意讓人以為歹徒係留長髮及肩且顏色紅紫色之人,於徐方偉離開現場後打電話給其父親、婆婆及證人蔡○瑞時,就被害人之傷勢故意避重就輕,只提到自己出事,被害人有流血。更未叫救護車,未於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其案發後之舉動有違常情。亦足見其無找人救援、救治被害人之真意。又故意謊稱其被強逼服用安眠藥。
(三)綜合審理所得的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被告2人係共同殺人。楊宜綾否認犯罪,徐方偉否認是故意殺人,2人的辯解均不足採,詳予指駁說明。因此論被告2人以共同殺人罪,審酌被告2人犯罪的一切情節,均判處無期徒刑。
四、被告2人上訴於本院,徐方偉仍然否認是與楊宜綾共同故意殺人,楊宜綾也否認犯罪。但第二審判決認定被告2人預謀殺人,並共同殺害被害人,已詳細說明認定的證據及理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都沒有違誤,應該維持。因此,本院判決駁回被告2人之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滿堂
                       法官 徐昌錦
                       法官 蘇振堂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蔡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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