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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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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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有關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6年8月1
日上午10時判決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戴錦花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壹
拾伍萬元。
孫美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
付新台幣貳拾萬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署押壹枚沒收。

貳、事實摘要 (詳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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