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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6.07.31
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丁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陳天德、陳義春、陳藤安、陳順忠、陳坤和、陳樹吉、陳明嘉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陳天德、陳義春、陳藤安、陳順忠、陳坤和、陳樹吉、陳明嘉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閔105司執丁字第33256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天德、陳義春、陳藤安、陳順忠、陳坤
和、陳樹吉、陳明嘉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25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群達即陳順興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6年5月9日將債務人陳群達即陳順
興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17,920元拍
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陳天德、陳義春、陳藤
安、陳順忠、陳坤和、陳樹吉、陳明嘉等七人無法送達,
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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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33256號 財產所有人:陳群達即陳順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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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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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田中鎮 │中新 │ │506 │建│1571.00 │3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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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560-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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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田中鎮 │中新 │ │507 │建│787.00 │30分之1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560-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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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田中鎮 │中新 │ │508 │建│602.00 │30分之1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560-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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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田中鎮 │中新 │ │511 │建│62.00 │30分之1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560-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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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彰化縣│田中鎮 │中新 │ │522 │旱│519.00 │30分之1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560-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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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彰化縣│田中鎮 │中新 │ │523 │旱│12.00 │30分之1 │ │
│ ├───┼────┴───┴───┴──────┴─┴─────┴──────┴────────┤
│ │備考 │重測前:田中段田中小段560-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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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陳怡珍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