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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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共關係處
標  題: 司法院司法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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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司法改革方案

司法院司法改革方案
一、人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
司法院已成立「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自106年6月29日起,邀請審、檢、辯、學,密集於每週開會乙次,參考各國實施人民參與審判的理論與經驗,積極研議符合我國情需要的「人民參與審判法」草案。
二、金字塔訴訟及法院組織
(一)訴訟程序改革
司法院業已成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將就與金字塔訴訟制度有關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正,以及落實堅實第一審的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民事訴訟採行審理計畫制度、引進專家參與訴訟、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等相關議題;刑事訴訟強化偵查中辯護功能,擴大緩起訴範圍;第一審增訂審查程序、精緻化準備程序、擴大強制辯護範圍、擴大簡式審判範圍、強化求刑協商制度等;行政訴訟採行部分許可上訴制、擴大簡易訴訟程序範圍、建立行政法院調解機制、擴大強制代理的範圍之功能等。
(二)法院組織配套變革
  配合各種金字塔型訴訟程序修法進度,修正相關組織法、法官法。其中終審法院法官之選任,重在選任過程之多元民主性,因此應將選任重心,置於多元組成的遴選委員會,由司法院長提名應任名額2倍之人數後,由遴選委員會選出應任人選,司法院即將此等人選報請總統任命之。
三、大法官審理案件改革
(一)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為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到更完善的保障,本院積極研議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雖不違反憲法,但該確定判決之法律見解違背憲法者,亦有受憲法救濟機會。
(二)其他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
1.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表決門檻,由現行三分之二調降為二分之一。
2.主筆大法官具名。
3.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四、司法與社會對話
  為使司法與社會進行充分雙向溝通,讓司法能更廣泛、充分聽取社會意見,也讓社會了解司法運作情形,經由溝通、了解,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司法院已成立「加強司法與社會對話推動小組」,將透過法院參觀、法庭觀摩、分眾傳輸法治教育、融入新媒體、社群網路及民眾參與意見形成等多元推動方式、以生動、活潑、有趣的影音、圖文等推播法律常識,並司法院及各級法院網站,即時提供相關司法訊息並接收民眾意見。此外,並規劃與教育部協商,將推派代表加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或提供該課程審議會法治教育之諮詢意見,以推動全民法治教育。
五、法官的多元晉用、監督與淘汰
  本院將參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法官多元晉用、監督與淘汰相關決議,修正法官法相關條文。例如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功能、法官多元進用及考試進用的改革等。
在多元進用方面,為增加優秀檢辯學等法律人轉任專職法官之誘因,參考英美德等國法制建立法官多元晉用制度,將與考試院、法務部商議修正法官法相關條文,使法官來源更多元,俾符合社會脈動及時代需求,進而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在考試進用之改革方面,採下列改革方案:1.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合併考試,及格者均取得律師考試及格之資格。2.依法官、檢察官需用名額,按前開考試成績、志願,進行法官、檢察官考試第三試(口試),錄取參加法官、檢察官職前研習之資格。3.職前研習期間一年(仍屬考試階段),成績及格者,即予分流,分發為法院之候補法官或檢察署之候補檢察官。4.候補期間仍為五年,其中二年到法院、檢察署以外機關(法規、訴願、監所或律師事務所等)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在此改革方案下,候補五年期間加強各種歷練,不以自己名義辦案,可彌補法律人養成過程之不足。
六、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促進司法效率
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是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前提,因此,司法院將持續推動調解、認罪協商、簡式裁判及訴訟外解決紛爭之機制,減少案件進入審理程序。此外並將研擬對於濫訴之處理規範、簡化裁判書類、法庭筆錄委外轉譯、推動以法庭錄音代替筆錄,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促進司法效率。
七、司法公開與透明
(一)司法的數位化與開放政策

司法院將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檢討一次。預計於107年6月完成五年司法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對外公布。方便人民查詢、傳輸、儲存與運用司法相關資訊。
(二)司法e化
1.普及民事、行政訴訟事件線上起訴,推動線上送達。
2.推廣卷證電子化、法庭科技化,使審判程序更公開。
(三)終審法院言詞辯論常態化
(四)法庭直播
將參考本院委託學者所提出之研究案、本院舉辦之公聽會及第四分組之決議,就法庭活動轉播之條件、方式等議題進行修法。
八、建構專業、效率、便民的法院、法庭及審判程序
(一)建構商業法院(目前暫時規劃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
為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性,司法院已設有推動小組,規劃設置商業法院相關事宜,重點為商業法院之層級、管轄案件範圍、所需法官人數、是否需另制定商業法院審理法,及應規劃商業訴訟之配套措施(如專家證人、專門委員等相關輔助人力)。
(二)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
  已成立「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制定委員會」,針對勞動事件之管轄、訴訟費用減輕、舉證責任調整、專家參與等重要議題,持續進行討論。
(三)刑事部分,成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研議完善之刑事訴訟制度,建構效率、便民之審判程序,重點包括:輕罪遠端訊問、語言不通曉或有障礙者需有通譯傳譯、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救濟、刑事聲請給付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案件與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整合,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四)行政訴訟部分
1.於106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參考各界意見,妥為研訂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完成稅務專業法庭之設置。並研修行政訴訟法,引進行政訴訟和解及調解機制,強化專家諮詢制度。
2.成立「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研議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五)家事部分
1.已整合更新少年及家事業務網頁內容,改採白話版Q&A方式呈現,便利民眾查詢及瞭解。並適時宣導或經由法院年度考成、績效評核等方式,督促法院落實家事調解等核心制度。
2.將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成人陪同在場、擴大權利告知範圍,落實少年程序權益保障。研議結合法扶資源,建置弱勢兒少公益程序監理人機制,深化對弱勢兒少程序利益之保護。
(六)通譯制度部分
1.合理化通譯給付標準
已著手修改「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合理化給付標準,提高報酬上限,吸引更多優秀通譯人才。簡化現行領據格式,並調整資訊管理系統預計於106年8月底完成並公布。
2.強化通譯專業能力
(1)著手編製法院特約通譯手冊,使到庭傳譯時有更專業的依循方向,預計於半年內完成中文版及二年內完成常用多語版本之翻譯。
(2)強化特約通譯備選人教育訓練:於法官學院之研習中,增設模擬通譯實習課程,以及增辦特約通譯備選人進階課程,可由法官學院下年度之課程開始排入與規劃。
3.擴充專業通譯人才資料庫
(1)建立通譯評量機制,評量方式有:年底之前建置「特約通譯傳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之多語版本,提供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等使用傳譯服務之人填載。評估意見反應表之成效,考量建立特約通譯於法庭上實際傳譯時,由具有該語言能力之第三人現場進行個案評量之制度。
(2)與教育部定期研議合作培育司法通譯人才課程,提供具訴訟實務經驗之師資及法庭傳譯經驗豐富之特約通譯備選人,於大專院所新設之東南亞語文學系推動司法通譯人才培訓之課程。同時,亦將研擬提供學生至法院見習通譯開庭流程之方案,以延攬優秀司法通譯人才。
九、提升被害人地位與保護兒少
(一)已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研擬「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重點包括:研議保障隱私「維護尊嚴」、訴訟資訊「適時掌握」、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紛爭解決「一次性」、律師「一路相伴」等,並以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避免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到二度傷害為宗旨。
(二)已成立「少年事件處理法研修委員會」,定期開會,通盤研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增訂成人陪同在場、擴大權利告知範圍,落實少年程序權益保障。研議結合法扶資源,建置弱勢兒少公益程序監理人機制,深化對弱勢兒少程序利益之保護。
十、確定判決檢討機制
(一)司法院將針對經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而廢棄、撤銷之原確定判決,進行分析研究,並將重要案例提供法官學院作為研究教材。
(二)司法院將研議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有關證據相關規定,例如鑑定制度、專家證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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