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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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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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被告張花冠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106年7月28日上午10時判決,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一、判決主文(即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張花冠被訴收受賄賂、圖利罪二部分,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仍判決有罪,因第一審對於張花冠洩密罪部分,事實認定稍有違誤,就量刑部分亦應予以調整,故此部分撤銷改判。張花冠犯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共17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二)、被告張瑛姬(張花冠胞妹)被訴收受賄賂、圖利罪二部分,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部分(包括與公務員共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及共同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仍判決有罪,因第一審事實認定有部分有所違誤及張英姬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高等語,為有理由,此部分亦應撤銷改判。張瑛姬犯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共19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刑(含有部分沒收犯罪所得),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部分與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於判決時不可再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被告邱豐銘(嘉義縣政府公務員)、吳銘圳(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教授)、葉雅強(環碩公司及倡揚公司實際負責人)、王幸悅(嘉義縣議員)、陳得樂(王幸悅之司機)、王旭淵(慧群公司副總經理)、方煥銘(元科公司副總經理)等7人犯公務員或與公務員共犯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或共同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分別判處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至3年8月不等之刑期,均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四)、被告邱豐銘被訴附表二編號1(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部分、吳銘圳被訴附表二編號7(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罪)部分,鄭義雄被訴詐欺取財罪部分,均撤銷改判為無罪。
(五)、其他上訴駁回(含方煥銘、王旭淵、廖君庸、潘永源「犯恐嚇取財未遂罪,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之上訴及檢察官之上訴,包括游以德部分)。
(六)、方煥銘、王旭淵、廖君庸、潘永源(從事污水處理工作)均緩刑2年,並應依序各向國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10萬元、15萬元、60萬元及均應接受法治教育各3場次,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附一、二審判決結果對照表如附表二(括號欄)所示。
二、 本案判決書本文共513頁,含附表一、二則達730頁,上訴人共10人、檢察官上訴的被告亦達12人,被告1人撤回上訴。故僅臚列本案主要被告事實摘要、重要爭點、判決及量刑理由摘要,茲分述之:
(請詳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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