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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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標  題: 關於許前大法官玉秀指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未送立法院審查及未公開資訊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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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許前大法官玉秀指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未送立法院審查及未公開資訊之回應

關於許前大法官玉秀投書媒體指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未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第4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送立法院審查,亦未於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中提出報告及相關資料,未公開資訊等情,本院說明如下:
一、就該要點應否送立法院審查部分: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依該法第23條規定,將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本院於106年3月13日訂定發布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尚未施行生效,所以該要點並不是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第4項授權而來,而是機關內部的事務分配以及人事管理有關的一般性規範,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的行政規則,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所稱之法規命令或職權命令,因此無須送立法院審查。許前大法官前文所指本院未依法將上開要點送立法院備查,應有誤解。本院刻正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第4項規定之授權,研擬「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草案中。於該辦法訂定完成後,即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規定辦理,併予說明。
二、就本院應否將該要點及核發證照之相關資料,向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分組報告及本院有無公開相關資訊部分:
按發給專業證照,須經一定程序審查,需有相當期間始能完成審查程序。本院為使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之日,即依該法規定有稅務專業證照之法官得為稅務案件之審判,當然必須本於司法行政職責,事先規劃,而非等法律施行後,再進行審查,發給專業證照。否則於新法施行後,將有一段相當期間無領有專業證明的法官,可以從事稅務案件之審判,後果嚴重。本院依上開審查要點所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與本院所核發的其他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事件專業法官證明書,都屬於司法院例行性的人事作業。司法院本於法定職掌所進行之各項行政業務十分龐雜,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各分組議程緊湊,要求司法院必須就其辦理事務主動一一向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提出報告,於體制不符,實際上亦不可行。故除非各分組於討論上有必要,要求司法院提供相關資料,司法院均依會議相關規定提供,其餘部分司法院無從主動一一提供資料或為報告。上述審查要點已有對外公開,且所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的資訊,本院在人事審議委員會通過後,亦有即時對外發布新聞稿並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並非未公開資訊。許前大法官指本院未將該審查要點及審查相關資料主動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報告,或未公開資訊部分,亦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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