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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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審理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被告林崑城詐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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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被告林崑城詐欺案件

本院審理105年度易緝字第56號被告林崑城律師涉犯詐欺罪案件,茲對今日判決結果說明如下:
一、判決主文:被告犯詐欺取財罪共18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370萬元沒收(共詐得1,900萬元,其中530萬元已發還被害人)。
二、法院判決被告罪刑之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被告林崑城律師為司法官訓練所第14期結業,歷任地檢署檢察官、地院法官、庭長及高等法院法官等職務,擔任司法官共計20餘年,後轉任律師。其利用過去曾經擔任多年司法官之資歷與背景,向案件當事人騙稱有管道可向承審法官進行關說及行賄,藉此改變訴訟結果,以滿足案件當事人冀求官司勝訴之心理期待,而先後向多名當事人詐騙取得30萬元或70萬元至250萬元不等之款項,實際上則將款項收歸己有。若案件後來判決結果不利於當事人,則編造理由搪塞卸責,將責任推給法院,並退回部分款項;若判決結果有利於當事人,則藉機邀功、加碼價金(即俗稱司法黃牛)。以此方式共詐得款項達1,900萬元。
(二)法官傳訊相關證人進行交互詰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多名證人之證述相符,且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調查局蒐證照片等證據可證,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之犯行18次,罪證明確。
(三)法官審酌被告身為執業律師,具有一定之社會及經濟地位,復具備法律之專業知識,其一言一行往往為民眾所信服,具有一定之社會影響力。再被告曾長期擔任司法官工作,應更能深刻體會絕大部分法官在工作崗位上均兢兢業業、盡忠職守,且清白廉潔,基於責任心和榮譽感,對於承辦案件往往絞盡腦汁、經常熬夜、未敢懈怠;以致難兼顧家庭、休閒及健康。但被告之行為,不僅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法益,嚴重敗壞司法之信譽及廉潔性,令全體法官蒙受不白之冤,使絕大部分法官辛勞付出所累積之司法信譽,瞬間化為烏有,更污損社會對於律師之高度期待與信賴,令全體律師蒙羞,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司法之誤解與不信賴,惡性實屬非輕;再考量被告所詐騙之數額及已返還部分詐得款項等情狀,就各次犯行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至1年10月(有期徒刑累計共18年),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1,370萬元(共詐得1,900萬元,其530萬元已發還被害人)。
三、本案判決法官:張震法官(因本件被告己承認犯罪,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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